在破产程序中,合同的履行和解除规则不同于一般正常的合同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北京华骏律师事务所经过不断发展,吸纳了一批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将破产程序以一种更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并要求对所有的债务人做出公平的清偿。本所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避免债权人不能得到必要的受偿份额,从而损害破产清偿的公平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